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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是如何實施核安全監管的?
創建時間:2019-04-29 10:25
我國實施核安全監管的政府職能部門是國家核安全局,它是獨立于核能發展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。
針對核設施,國家核安全局在選址、設計、建造、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實施獨立的核安全監管,包括了技術審評、行政許可、監督檢查等環節。國家核安全局在全國設立了六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,向各核電廠派駐現場監督人員,對核設施的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現場監督。我國核安全監管采用與國際實踐一致的方法,主要有如下特點:
一是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安全標準為基礎,建立了我國系統、完善的核安全法規、導則和核安全技術文件,并保持與國際先進核安全要求同步。
二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實行分階段的行政許可制度。對廠址選擇、建造、裝料、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分別設置許可審查,只有在得到相關許可后,營運單位才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。
三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的設計、制造、建設、調試、運行直至退役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督。
引自:公眾核科學技術知識問答叢書之六
《安全監管保護你我他》,科學出版社,2013年